2012 年9 月,美国心脏病学会基金会(ACCF)/ 美国心脏协会(AHA)/ 美国心律学会(HRS)对2008 年的心脏节律异常器械治疗指南进行了关键更新。
本次指南更新主要聚焦在心脏再同步化治疗(CRT)方面。在有关植入式心律转复除颤器(ICD)治疗方面,本次指南中涉及的内容包括:
1 ICD和CRT恰当使用标准(AUC)
在日常工作中,许多临床情况下会对ICD 及CRT 装置的恰当使用发生质疑。这些临床情况普遍且重要,但无法或者不能被多中心临床试验所涉及。所以这些情况将被录入正在整理的“ICD 和CRT 的AUC”。与综合指南不同的是,AUC聚焦最常见的可能需要ICD 和CRT 干预的人群,既结合循证医学信息又考虑临床实践经验,有助于指导合理分配医疗资源。AUC 将界定什么时候进行ICD 和CRT 手术是合理的,更重要的是界定什么时候是不合理的。AUC 包括的一些情况可能超出指南适应证。因此,AUC 是指南的补充,应与指南联合应用以决定患者的治疗方法。
2 几种特殊情况的ICD适应证
本次指南撰写组对2008 年器械置入治疗指南中的下述部分进行了全面回顾后,认为虽然有些新的信息可供参考,但是仍维持目前指南建议
2.1 肥厚型心肌病2011 ACCF/AHA 肥厚型心肌病诊断治疗指南中指出,肥厚型心肌病患者ICD 的适应证应根据危险因素进行再评估。本次指南撰写组建议读者参考2011 ACCF/AHA 指南中关于肥厚型心肌病ICD 治疗的全部讨论内容。
2.2 致心律失常性右心室发育不良/心肌病本次指南撰写组复习了自2008年器械植入指南后所有已发表的证据资料,关于2008年指南中的致心律失常性右心室发育不良/心肌病的治疗,目前推荐的ICD的适应证无需变更。
2.3 遗传性心律失常综合征本次指南撰写组了解到近期的指南和数据提示,ICD在诊断有遗传性长QT间期综合征但无症状的个体中进行一级预防的作用有限。然而,撰写组认为,在更多的关键性试验和研究完成之前,进一步限定此类患者中ICD的植入标准可能是不适当的。因此,ICD在遗传学确定有突变无症状患者中的推荐级别保持不变。
2.4 先天性心脏病与其他类型的结构性心脏病一样,在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中越来越多应用ICD进行心脏性猝死的一级预防。尽管没有随机临床试验证据,但多项观察性研究一致报道,心功能不全最能预测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继发心脏性猝死或适于ICD复苏。如果能证明ICD在先天性心脏病和晚期心功能不全患者中同样获益,这些研究将支持在未来的指南修订中扩大ICD的角色。不过,本次指南并未更改。
2.5 离子通道病本次指南撰写组回顾了2008年器械植入指南公布后所有关于离子通道病的已经发表的证据,认为针对离子通道性疾病,如特发性室颤、短QT间期综合征、Brugada综合征以及儿茶酚胺敏感性室性心动过速(室速),植入ICD的适应证无需更改。
3 关于ICD植入的适应证
3.1 Ⅰ类适应证
(1)非可逆性原因引起的室颤或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持续室速导致的心搏骤停(证据水平A)。
(2)伴有器质性心脏病的自发性持续性室速,无论血流动力学稳定或者不稳定(证据水平B)。
(3)不明原因的晕厥,但心脏电生理检查能够诱发出临床相关的、具有明显血流动力学障碍的持续性室速或者室颤(证据水平B)。
(4)心肌梗死后40 天以上,NYHA 心功能分级Ⅱ级或Ⅲ级,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35%(证据水平A)。
(5)非缺血性扩张型心肌病患者,NYHA Ⅱ级或Ⅲ级,LVEF ≤ 35%(证据水平B)。
(6)心肌梗死后40 天以上,NYHA Ⅰ级,LVEF ≤ 30%(证据水平A)。
(7)陈旧性心肌梗死伴非持续性室速,LVEF ≤ 40%,电生理检查可诱发室颤或者持续性室速(证据水平B)。
3.2 Ⅱa类适应证
(1)不明原因的晕厥,伴有显著左心室功能障碍的非缺血性扩张型心肌病(证据水平C)。
(2)心室功能正常或接近正常的持续性室速(证据水平C)。
(3)肥厚型心肌病,有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心脏性猝死主要危险因素(证据水平C)。
(4)致心律失常性右心室心肌病,有一项或一项以上心脏性猝死主要危险因素(证据水平C)。
(5)长QT 间期综合征在应用β 阻滞剂情况下仍出现晕厥或室速(证据水平B)。
(6)在院外等待心脏移植的患者(证据水平C)。
(7)有晕厥史的Brugada 综合征患者(证据水平C)。
(8)有明确室速发作但未引起心搏骤停的Brugada 综合征患者(证据水平C)。
(9)儿茶酚胺敏感性多形性室速综合征患者,应用β 阻滞剂后仍出现晕厥和(或)记录到的持续性室速(证据水平C)。
(10)结节性心脏病、巨细胞性心肌炎或美洲锥虫病(证据水平C)。
3.3 Ⅱb类适应证
(1)LVEF ≤ 35%,NYHA Ⅰ级的非缺血性心脏病(证据水平C)。
(2)长QT 间期综合征伴有心脏性猝死危险因素(证据水平B)。
(3)晕厥伴严重器质性心脏病,有创或无创检查均不能明确晕厥的原因(证据水平C)。
(4)有猝死史的家族性心肌病患者(证据水平C)。
(5)左心室心肌致密化不全的患者(证据水平C)。
3.4 Ⅲ类适应证(或禁忌证)
(1)即使符合上述Ⅰ、Ⅱa 和Ⅱb 类适应证,但预期寿命短于1 年(证据水平C)。
(2)无休止的室速或者室颤(证据水平C)。
(3)有明显的精神疾病,可能被器械植入术加重,或是不能进行系统的随访(证据水平C)。
(4)药物难以控制的心力衰竭,NYHA Ⅳ级,无条件进行心脏移植或心脏再同步化治疗除颤器(CRT-D)治疗(证据水平C)。
(5)原因不明的昏厥,既没有可诱发的室性快速心律失常亦不合并器质性心脏病(证据水平C)。
(6)经手术或导管消融术可以治愈室速者(证据水平C)。
(7)无器质性心脏病,由完全可逆原因导致的室性快速性心律失常(如电解质紊乱,药物,外伤)(证据水平B)。